本所當事人翁○○欲將其罹患失智症之母親自安養機構接回家自行照護,惟遭受對造報警攔阻,為確保母親之最佳利益,遂委任本所為其爭取母親之監護權,本所受任後,積極地從法律、醫療、心理及社福等多個層面進行全方位剖析,成功說服法院裁定選定當事人翁○○為監護人,嗣經對造提起抗告及再抗告,本所仍穩健地復以情理法兼備之主張,最終促使最高法院維持原審裁定。
【當事人為監護宣告事件委任本所,終獲一至三審全勝並順利取得監護權】
- Post author:vanness
- Post published:202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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