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當事人遭受其所僱用之員工依違反勞基法向法院求償新台幣四百零二萬元,經委任本所處理後,當事人僅需賠償新台幣二萬九千餘元。】 Post author:vanness Post published:2023 年 10 月 20 日 Post category:成功案例 Post comments:0 Comments 本所當事人受其所僱用員工吳OO指控,伊於公傷期間,在伊傷勢未復原情況下要求復職,且於伊復職時未審酌伊之病情、身體健康狀態適性安排、調整伊足以勝任之職務,卻要求伊從事需負重及施力之獨自清洗桶罐及駕駛堆高機搬運之工作,致伊左手腕傷勢惡化,伊並因此罹有憂鬱疾患及失眠症,爰依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 款、兩造間勞動契約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本件經本所律師努力說明及答辯下,最終以賠償新台幣二萬九千餘元結案。 You Might Also Like 【當事人因涉妨害名譽遭提起民刑事訴訟,委任本所而獲刑事無罪、民事免賠之判決】 2023 年 10 月 20 日 【由於OO營造公司建築房屋時,造成本所當事人田OO房屋傾斜、梁柱、牆面龜裂等損害,經本所努力爭取下,法院判賠高達上百萬元之鉅】 2023 年 10 月 20 日 【原告為一藥師,因違反藥事法,遭當事人撤銷證書,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所努力,維持行政處份正確性。】 2023 年 10 月 20 日 發佈留言 取消回覆CommentEnter your name or username to comment Enter your email address to comment Enter your website URL (optional)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